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823执962号
申请执行人:宁洱兴业木材加工厂,经营场所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
经营者:李天晓,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
经营者:张君丽,女,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
被执行人:润方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大理州巍山县。
法定代表人:曾宇,职务董事长。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宁洱兴业木材加工厂与被执行人润方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勐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2823民初7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洱兴业木材加工厂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由本院执行的事项为:1.履行支付标的55496元;2.申请执行费732元。
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润方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相关证券、林权、不动产、工商、其他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宁洱兴业木材加工厂,并再次向申请执行人核实是否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润方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润方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回告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远翔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吴芝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