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方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勐腊县鑫福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润方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823执673号
申请执行人:勐腊县鑫福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
法定代表人:孟立平,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劲峰,系勐腊鑫福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润方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李聂。
本院在执行勐腊县鑫福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与润方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勐腊县鑫福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0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本案的执行事项为:1、履行支付标的1902645.6元(含案件受理费11135元);2、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自生效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的债务利息);3、申请执行费21426元。
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润方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足额履行本案标的,名下无林权、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将被执行人润方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本案现已执行到位标的款0元,执行到位执行费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款1902645.60元。本院依法回告申请执行人勐腊县鑫福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陶琪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依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