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冀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与河北冀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32民初1646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邯郸市肥乡区元固乡中油胡寨村。
委托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冀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
委托代理人:**、***,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冀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后仍不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