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八局东南建设有限公司

***与***、中建八局(厦门)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24民初2866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男,198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中建八局(厦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观音山国际商务运营中心。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中安泰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永昌中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34307020A。 负责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建八局(厦门)建设有限公司、北京中安泰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北京中安泰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以定残后计算金额为准);2.依法判令被告中建八局(厦门)建设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北京中安泰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北京中安泰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系承包被告中建八局(厦门)建设有限公司所开发的福州市晋安区鲁能公馆工程,被告***是借用被告北京中安泰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原告是跟随被告***干活的,由被告***支付其工资。2018年5月14日13时许,原告在该开发小区3号楼29层施工时,不慎将石粉基地骨料溅到右眼里,导致右眼受伤,先后在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山东省眼科医院、济南眼科医院等检查住院,共计住院治疗9天,支付医疗费约70000元,三被告仅支付大部分医疗费,其他损失不予赔偿,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判如所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北京中安泰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不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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