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大众广告有限公司

舞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周口市大众广告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舞阳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豫1121行审60号
申请执行人舞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舞阳县西大街*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121005787148X。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舞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舞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周口市大众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莲花路与工农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31764690X4(1-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舞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舞工商处字【2017】第1707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4000元、滞纳金4000元及没收广告费用1500元,共计9500元的处罚内容。2018年4月12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舞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被执行人周口市大众广告有限公司发布未经审查户外医疗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发布违法广告,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舞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舞工商处字【2017】第17075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没收广告费用1500元;二、罚款4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审查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舞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舞工商处字【2017】第17075号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正确,申请执行人具备申请强制执行罚款4000元、滞纳金4000元及没收广告费用1500元的主体资格。同时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履行了催告程序,且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舞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舞工商处字【2017】第1707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9500元的申请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