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4民初2436号
原告:上海君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代立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聚力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
法定代表人:*人杰。
原告上海君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聚力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君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贡政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