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嘉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621民初315号
原告:**,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那曲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住四川省蒲江县。
被告:杨某2,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被告:马某,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被告:王某,住四川省蒲江县。
被告:西藏金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MA6T1KR30。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与被告***、杨某2、马某、王某、西藏金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228.15元,减半收取计3,614.0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次 卓 嘎
审 判 员 尼玛贡吉
人民陪审员 珠朗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赤列曲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