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嘉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621民初342号
原告:***,住四川省蒲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北京市盈科(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被告:西藏金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MA6T1KR30W。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扎某,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某,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西藏金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朗珍
审判员次**
审判员**贡吉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强巴曲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