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金企星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民终6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延安融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金企星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陕西****新材料有限公司(曾用名:西安桦洁中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双酒村新村街道1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西咸金融港4-B1-9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陕西地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52号高新大厦1幢10602室东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西安融创棋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锦业一路6号永利国际金融中心45层4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陕西延安融地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金企星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陕西****新材料有限公司、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地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融创棋景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22)陕0526民初4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延安融地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提出了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陕西延安融地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陕西延安融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457元,减半收取7728.5元,由上诉人陕西延安融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晏 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渭 书 记 员 张晓娟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