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4民初3512号
原告:**,男,199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宝花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建西西路17号。
法人代表人:***,系该公司法人。
被告: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沣泾大道西咸金融港4-B1-901。
法人代表人:***,系该公司法人。
被告:中核兰州铀浓缩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新安路1号。
法人代表人:***,系该公司法人。
原告**与被告甘肃宝花钢结构有限公司、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核兰州铀浓缩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17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