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同花顺数据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同花顺数据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浙绍辖终字第2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同花顺数据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海富。
上诉人杭州同花顺数据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5)绍虞民初字第9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属于与建设工程不动产有关的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的协议管辖违反专属管辖,应属无效,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提交的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4月28日签署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8.7条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可向设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确认为有效。本案设计人即被上诉人住所地在绍兴市上虞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红波
审 判 员  蒋丽萍
代理审判员  王晗莉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寿 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