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泽中裕燃气有限公司

鸡泽中裕燃气有限公司、邯郸市中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31财保76号
申请人:鸡泽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鸡泽县鸡泽镇祖望大街中段路东中裕燃气营业厅。
法定代表人:侯夏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冲。
被申请人:邯郸市中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经济开发区华泽路2号2层1-4号。
法定代表人:兰小英,执行董事。
申请人鸡泽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邯郸市中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鸡泽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邯郸市中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鸡泽县,建筑面积共369平方米,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2017)邯房预售字第005,保全金额为1341986元。担保人临漳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以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鸡泽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邯郸市中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鸡泽县,建筑面积共369平方米,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2017)邯房预售字第005,保全金额为1341986元,期限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临漳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单独所有的位于临漳县宗,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2150平方米,不动产证号为冀(2017)临漳县不动产权第××号,担保金额为1341986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鸡泽中裕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郝静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常晓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