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民初7196号
原告大连佳源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普新区三十里堡街道西三十里村。
法定代表人崔淑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天,系辽宁大宸(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长庆南街46-6号。
法定代表人王哲,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大连佳源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连佳源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佳源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佳源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健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唐岩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