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梓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汉中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之城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23财保141号 申请人:陕西梓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U1H1J95。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申请人:***,男,生于1968年4月24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被申请人:汉中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779941794L。 法定代表人:**和,系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汉中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城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1MA6YYE4P29。 负责人:***。 被申请人:李旭清,男,生于1961年3月14日,汉族,陕西省汉台区人,住汉中市汉台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被申请人:***,男,生于1968年3月22日,汉族,陕西省汉台区人,住汉中市汉台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申请人陕西梓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汉中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汉中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城分公司、李旭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梓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汉中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汉中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城分公司、李旭清、***的银行账户及个人互联网金融账户、车辆、房产(是否具有以网络查控为准)价值210万元的资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陕西梓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梓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汉中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汉中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城分公司、李旭清、***(及个人的互联网金融账户)名下银行存款21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如冻结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则对名下车辆、房产(是否具有以网络查控为准)予以查封。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梓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