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23财保90号
申请人***龙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滨江新家园北1-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MA6YNKA88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陕西梓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洋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U1H1J9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龙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梓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龙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梓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7000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龙门窗装饰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龙门窗装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梓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进行冻结,冻结总额17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费1370元,由被申请人陕西梓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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