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20940号
申请人:上海市信产通信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俍君,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怿,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光控特斯联(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市信产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光控特斯联(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保全人被申请人光控特斯联(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84,338.30元的财产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