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产通信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市信产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与光控特斯联(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20940号之一 原告:上海市信产通信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俍君,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怿,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控特斯联(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市信产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光控特斯联(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市信产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市信产通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予上海市信产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