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20940号之一
原告:上海市信产通信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俍君,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怿,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控特斯联(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市信产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光控特斯联(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市信产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市信产通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予上海市信产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