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3民终47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夫,上海市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存,北京汇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9楼。
法定代表人:曹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瑶瑶,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风,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瑶瑶,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得公司)、陆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18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 211元,减半收取6106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薛 强
审 判 员 田 璐
审 判 员 郑吉喆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 官 助 理 张 禾
书 记 员 崔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