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与陆风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3民终4781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11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夫,上海市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存,北京汇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9楼。

法定代表人:曹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瑶瑶,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风,男,19687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瑶瑶,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得公司)、陆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18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 211元,减半收取6106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薛 强
审  判  员   田 璐
审  判  员   郑吉

年八月四日

法 官 助 理   张 禾
书  记  员   崔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