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民终17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3-7层。
法定代表人:曹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筱艳,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11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应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诚玉,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34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15日,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告知**试用期考核未通过,无法转正,决定给予**调岗一个月,并在新岗位延长一个月的试用期。**同意了此种处理方式,其也实际在新的岗位工作。双方以实际行为变更了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工作岗位的要求,不能胜任工作,故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望判如所请。
被上诉人**辩称,不同意上诉人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40,228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一审法院审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判决:一、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228元;二、驳回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予收取。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的试用期已经届满。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故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已经充分阐述了判决理由与法律依据,本院经审核,并无不当,可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顾慧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雯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