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201财保1154号
申请人:乌鲁木齐侨建国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春南路333号盈科棕榈园二期7栋3-102号。
法定代表人:龚英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石磊,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廷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八一路魔方广场1601室。
法定代表人:何庭东,总经理。
申请人乌鲁木齐侨建国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廷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88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乌鲁木齐侨建国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就此次诉前财产保全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投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向我院出具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乌鲁木齐侨建国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廷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88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丁卜海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李芸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