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廷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伊州区大泉湾乡勇通工程机械租货部、新疆廷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新2201民初4331号 原告:伊州区大泉湾乡勇通工程机械租货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大泉湾乡大泉湾村四队。 经营者:***,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十三师佳积新城13号楼3**301室。 被告:新疆廷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八一路魔方广场1601室。 经营者:***,经理。 原告伊州区大泉湾乡勇通工程机械租货部与被告新疆廷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伊州区大泉湾乡勇通工程机械租货部的经营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疆廷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伊州区大泉湾乡勇通工程机械租货部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新疆廷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机械租货费14800元;二、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新疆廷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25日,我方与新疆廷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二老板***口头约定,新疆廷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租伊州区大泉湾乡勇通工程机械租货部的现代210挖机一台带板夯,新疆廷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每月给伊州区大泉湾乡勇通工程机械租货部48000租金每天1600元,燃油由新疆廷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其余费用由伊州区大泉湾乡勇通工程机械租货部自己负责,在伊州区青年北路延伸段施工,新疆廷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员***给伊州区大泉湾乡勇通工程机械租货部出具结算证明一份,证明挖掘机施工工地天数54天半。伊州区大泉湾乡勇通工程机械租货部向新疆廷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两次共9张税票:2019年10月9日出具一个月48000增值税发票,是结一个月。2020年1月3日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9200元,两次共提供发票总金额合计:87200元,到现在新疆廷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伊州区大泉湾乡勇通工程机械租货部共付租金三次,第一次即2019年10月支付租金48000元,第二次即2020年支付9200元,第三次即2021年支付15200元,剩余租金14800元至今未付,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依法判决。 根据当事人的**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新疆廷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租伊州区大泉湾乡勇通工程机械租货部的现代210挖机一台带板夯,在伊州区青年北路延伸段施工,并产生租赁费。伊州区大泉湾乡勇通工程机械租货部向新疆廷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张,合计87200元。其中租赁费72400元,新疆廷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转账形式向伊州区大泉湾乡勇通工程机械租货部支付,尚欠款14800元至今未付,引起诉讼。 另查:伊州区大泉湾乡勇通工程机械租货部向本院提出诉中保全,产生保全申请费168元,保全保险费5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伊州区大泉湾乡勇通工程机械租货部给新疆廷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增值税发票,但新疆廷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仍未及时足额支付伊州区大泉湾乡勇通工程机械租货部租赁费,伊州区大泉湾乡勇通工程机械租货部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新疆廷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其租赁费未付的事实,故对伊州区大泉湾乡勇通工程机械租货部要求新疆廷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赁费14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伊州区大泉湾乡勇通工程机械租货部追索租赁费支出的保全申请费属于诉讼费范围,按照法律规定应由新疆廷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全保险费并非诉讼费范围,双方事先并未约定由新疆廷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该项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新疆廷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裁判,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新疆廷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伊州区大泉湾乡勇通工程机械租货部租赁费14800元。 二、驳回伊州区大泉湾乡勇通工程机械租货部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0元,保全申请费168元,送达费630元,由被告新疆廷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提·阿布里孜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海日古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