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22民初1252号
原告:***,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
被告:遵化市实众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西留村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1MA0D7LTL0Y。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兴隆县完美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兴隆镇西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308412036M。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遵化市实众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兴隆县完美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0.00元,减半收取计56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