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3民初178号 申请人:***,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 被申请人:***,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申请人:甘肃中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088号如家酒店9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甘肃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友谊北******城D区2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甘肃**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硷沟沿274号18层1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甘肃中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中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9,58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编号:1325019192022000065)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中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9,58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 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