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永鑫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永鑫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三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02民初12060号之一
原告:甘肃永鑫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洮阳镇汇金大厦商住楼三单****。
法定代表人:朱永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三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iv>
法定代表人:贾正积,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永鑫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甘肃三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永鑫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4元,减半收取617元,由原告甘肃永鑫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余款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郭宏茜
人民陪审员  梁秀英
人民陪审员  陈维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