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永鑫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永鑫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兰州三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02民初12059号
原告:甘肃永鑫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洮阳镇汇金大厦商住楼三单元16楼1602号。
法定代表人:朱永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萱萱,女,汉族,1996年10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洮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兰州三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街道张掖路1号保利大夏A塔1709室。
法定代表人:潘兴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鑫,女,汉族,1986年6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80年10月12日出生,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
原告甘肃永鑫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兰州三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永鑫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永鑫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袁新社
人民陪审员  熊 薇
人民陪审员  张永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琴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