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102财保34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15日,个体,大专文化程度,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委托代理人:卫伟,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正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西路(清水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02MA72DCGY5T。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甘肃正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账户66×××10内的存款816081.75元。担保人***以其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正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账户66×××10内的存款816081.75元。
申请保全费4601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