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902执1139号
申请执行人:肃州区利民家政服务中心,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肃州路1号楼64号门店(中深沟8组)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0902MA72957J4G。
经营者:李建梅,系该服务中心负责人。
被执行人:***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西路(清水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02MA72DCGY5T。
法定代表人:曹艳,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肃州区利民家政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甘0902民特141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月3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4800元,执行费122元;2021年3月10日、2021年5月7日、2021年6月15日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工商登记、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房屋查询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并将情况反馈申请人后,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温建东
审判员 柴泳江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