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902执54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被执行人:***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西路(清水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02MA72DCGY5T。
法定代表人:曹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彪,系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902民特91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0902执54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呼 娜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齐天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