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正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肃正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902民初3924号
原告:**,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某,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正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02MA72DCGY5T。
法定代表人:曹某。
原告**与被告甘肃正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16081.75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付的工程款利息以816081.75为本金,支付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事实及理由:2019年7月6日,被告将承建的酒泉市××区改造项目的旧楼外墙保温及乳胶漆施工等工程分包给原告**。双方签订《外墙保温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方式采用包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质量、工期及所有辅助设备;合同单价实行固定单价,结算单价为115元/平方米,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期完成分包工程,现该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截至今日,被告欠原告工程款816081.75元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支付,故起诉至本院,要求本院判处。
被告甘肃正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申请,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外墙保温专业分包合同》明确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甲方住所地为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西路,按照双方约定及上述法律规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本案中,原、被告通过协商签订了《外墙保温专业分包合同》,该合同中第八条第三项对发生纠纷的管辖进行了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由甘肃正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同时没有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达成的管辖协议约定合法、有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燕
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高晓娟
书记员 方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