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德市天鹏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宏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03民初2766号
申请人:常德市天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许家桥回族维吾尔族乡牌楼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周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初,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桂秋,男,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漳江北路001号,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湖南宏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桂花坪路219号旭辉时代花园1栋802房。
法定代表人:孙小科。
申请人常德市天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宏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德市天鹏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宏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德市天鹏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宏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对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常德市天鹏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元梅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姚 君
书 记 员 刘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