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普斯赛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普斯赛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长兴鑫豪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286号
原告:湖南普斯赛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雨花区环保中路**长沙国际企业中心****。
负责人:刘德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要然,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兴鑫豪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泗安镇工业区v>
法定代表人:程艳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普斯赛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兴鑫豪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普斯赛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普斯赛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普斯赛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受理费2956元,由原告湖南普斯赛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凌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