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雄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南雄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11民初6655号
原告:***,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毅,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雄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井湾子街道井莲路**紫铭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雄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2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和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