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亿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821民特4号
申请人:***,女,汉族,生于1967年2月18日,住四川省旺苍县,系死者李彦章之妻。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45年9月19日,住四川省旺苍县,系死者李彦章之父。
申请人:***,女,汉族,生于1990年7月19日,住四川省旺苍县,系死者李彦章长女。
申请人:李芋霖,女,汉族,生于1995年12月20日,住四川省旺苍县,系死者李彦章次女。
申请人:四川亿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毅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松林,四川尊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5月7日受理申请人***、***、***、李芋霖、四川亿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芋霖、四川亿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9年5月6日经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四川亿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将李彦章生前工资3300元支付给***。
各方当事人同意,四川亿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李彦章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的所有费用)、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法律、法规规定及与此相关的所有费用共计:698000元(大写:陆拾玖万捌仟元整)。签订本协议前,四川亿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死者李彦章家属支付了1万元赔偿款,此款在赔偿款总额中予以扣除。
四川亿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三次支付上述赔偿款688000元(大写:陆拾捌万捌仟元整)。于2019年5月6日支付第一笔赔偿款23万元;当事人***、***、***、李芋霖按保险公司的要求向四川亿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全部完善的保险理赔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笔赔偿款23万元;第三笔赔偿款22.8万元由四川亿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旺苍县东河镇人民政府在该公司承建的旺苍县东河镇南峰村黄花梁特色产业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自2019年5月6日起应支付的工程款优先转账给收款人***。
四、四川亿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赔偿款转账支付到***、***、***、李芋霖一致指定的收款人***的银行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分公司营业部,卡号:62×××53。此赔偿款由***、***、***、李芋霖自行分配,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与四川亿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关。
五、本协议签订后,***、***、***、李芋霖立即按照相关规定将死者李彦章进行合法安葬。
六、四川亿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必须按约定期限支付赔偿金,若有任何一次逾期,***、***、***、李芋霖有权就剩余全部赔偿金申请强制执行。
七、各方当事人签署本协议后,终止各方之间的权利和责任。***、***、***、李芋霖承诺没有其他权利人就此事再向四川亿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权利,且不再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访、上访、仲裁、诉讼等)、任何理由就此事向四川亿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并不得实施有损四川亿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誉的任何行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李芋霖、四川亿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经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杜志义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申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