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821执661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67年2月18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45年9月19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90年7月19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95年12月20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执行人:四川亿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剑南路西段38号三鑫园F1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亿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亿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9)川0821民特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未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川0821执661号
***、***、***、***、被执行人四川亿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被执行人四川亿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228000元;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受理执行后,被执行人四川亿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全部赔偿款。至此,***、***、***、***向本院申请执行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9)川0821执661号执行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