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西建(四川)路面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建西部建设眉山沥青路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1403执2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多营镇长乐街170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802MA6AY1J65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文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建西部建设眉山沥青路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青龙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3MA64KWRT7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西部建设眉山沥青路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四川**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西部建设眉山沥青路面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约定分期支付款项。因该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且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3)川1403执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 伟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