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云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安徽云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安徽泰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91执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云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泰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云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191民初49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贷款398539元,利息暂计23912元(以398539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迟延履行利息暂计1576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657元,案件执行费6473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泰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安徽泰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及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经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反馈其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走访现场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法查找,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对本院上述执行经过和情况表示认可,被执行人安徽泰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唐峻
审判员*刚
人民陪审员杨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