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云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陕西西华科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安徽云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4民初5747号
原告:陕西西华科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052。
法定代表人:刘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睿子,女,1993年3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西安市蓝田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安徽云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蜀山国际电子商务产业园办公楼宇(一期)3栋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101。
法定代表人:白建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西华科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云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西华科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西华科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西华科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6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253元。
 
 
 
 
 
审   判   员     王 弘
 
二O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红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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