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民初8031号
原告:安徽云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蜀山国际电子商务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静,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宝飞,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永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永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云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永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云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云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3998元,减半收取为1999元,由原告安徽云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文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娟
书 记 员 樊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