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鑫豪斯电子探测技术有限公司

成都鑫豪斯电子探测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乾之洋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08民初4816号
原告成都鑫豪斯电子探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乾之洋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成都鑫豪斯电子探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鑫豪斯电子探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鑫豪斯电子探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00元,由原告成都鑫豪斯电子探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伏治云
书记员  陈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