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鑫豪斯电子探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豪斯电子探测技术有限公司、重庆申科瑞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9272号 原告:***豪斯电子探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工业园华盛路58号34栋,经营场所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星光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申科瑞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路151号4幢20-1。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豪斯电子探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申科瑞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豪斯电子探测技术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豪斯电子探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