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81民初3738号
原告:新界泵业(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瑞声大道西侧、慈溪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314060583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登玛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永益村东成路118号A栋首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56GJ4P。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界泵业(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登玛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新界泵业(江苏)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界泵业(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彬琪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