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1022民初2498号
原告:广西尚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龙腾路**龙晟国际****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祺光昭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乐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中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江西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v>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尚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乐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尚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40元,减半收取3,120元,由原告广西尚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