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奥德能源有限公司

聊城奥德能源有限公司与某某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5***民初3134号之一
原告:聊城奥德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大布乡熬盐厂村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刘建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纪存,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山东省临沭县。
被告:***,男,196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阳谷县闫楼镇关庄村居民,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奥德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聊城奥德能源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聊城奥德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2元,减半收取计17***元,诉讼保全费1325元,由原告聊城奥德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