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聊城市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581财保1号
申请人***,男,1962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
被申请人聊城市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振兴路15号。
被申请人房近晓,男,1993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聊城市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房近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聊城市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鲁P×××××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了现金5万元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聊城市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鲁P×××××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冻结申请人缴纳的担保金5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