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聊城市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524民初3612号
原告:**,女,汉族,1988年3月10日生,身份证号3715241988********,住东阿县环保局家属楼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秀,男,汉族,1989年10月28日生,身份证号3715021989********,,住东阿县环保局家属楼院******系原告丈夫。
被告:聊城市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驻高新区聊牛路与黄山路交叉口环保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张兴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军,男,1991年10月11日生,身份证号3715231991********,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以下称被告中人保聊城分公司),住,住聊城市柳园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赵培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存,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2001年1月21日生,身份证号3715232001********,住山,住山东省茌平县信发街道张庙村**div>
原告**与被告***、被告聊城市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人保聊城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聊城市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军、被告中人保聊城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共计20000元,审理中,诉求额明确9161.93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人保聊城分公司辩称:涉案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赔,在依法核实驾驶员车辆驾驶证行驶证等有效证件后,公司同意依法赔偿原告合理损失;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不承担。
被告聊城市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案涉车辆为公司所有,驾驶员为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在上班期间;保险情况属实,事故发生及责任划分无异议,垫付原告医疗费1326元;同意依法赔偿。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事故发生概况:2020年12月31日15时30分许,***驾驶(聊城市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鲁PG7E**号小型汽车与**驾驶自行车相撞,致**受伤的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交警部门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无责任。
三、受害(伤)人**:女,汉族,1988年3月10日生,住东阿县环保局家属楼院******。
四、车辆保险情况:肇事车辆鲁PG7E**号小型汽车在被告中人保聊城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且不计免赔。
五、财产损失构成:原告主张车损车损200元,被告认可,应予认定。
六、**之损伤经协商鉴定机构鉴定,二0二一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结论:伤后无需护理、误工期18天、营养期7天;鉴定费1080元。
七、各类人身损害费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避免损失扩大的原则认定:医疗费4536.93元+75元=4611.93元、交通费1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天×30元/天=540元、营养费7天×30元/天=210元、误工费119.80元/天18天=2156.40元、车损200元、鉴定费1080元,合计8978.33元。
八、被告聊城市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垫付原告医疗费1000元;对原告不认可的326元,可待证据充分后,直接到保险公司理赔。
九、其他必要情况:被告负全责,故无需划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故被告聊城市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垫付的1326元应予退还。
以上事项中,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七项,原告递交事故认定书一份、东阿县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身份证复印件一张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虽有异议但未递交反驳证据证实其异议成立。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综上所述,本院认定的原告以上诉讼请求及主张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缺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十五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978.33元;
二、原告**退还被告聊城市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项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东阿县人民法院账户过付,名称:东阿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铁支行,账号:9150115040942050001488,行号402471600013。打款时,必须写明案号、对方当事人姓名。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聊城市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孙绪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郭正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