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聊城市以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502民初8576号
原告:***,女,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
被告:聊城市以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聊城市东昌东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3月8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聊城市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聊城市振兴西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聊城市人民医院,住聊城市东昌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原告***诉被告***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宋义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