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创科技有限公司

四创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方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727执恢12号
申请执行人:四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舒,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汪骏,该公司执行董事。
四创科技有限公司与***方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3日作出的(2019)川07民初终1350号民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川0727执502号,后终结该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2022年1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川0727执恢12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方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应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义务,但其均未按期履行。据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方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本院对被执行人***方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保险、税务、证券、工商登记及其他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系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方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进行实地调查了房产信息、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名下兴业银行光谷支行尾号为7816、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光谷支行尾号为0010、华夏银行武汉东湖支行尾号为6929的银行账户进行了网络查控,均未发现上述银行账户有可供冻结的资金。同时本院已向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水务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根据(2021)甘0111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应在兰州市红古区水务局应领取的工程款271953.83元予以冻结、扣划、提取。泉州市山美罐区水资源调配中心(元泉州市山美罐区管理处)依照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需向被执行人支付货款49610元,该笔款项至今未支付。以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均未达到支付条件,暂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经过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未达到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无法继续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7民终13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术伦
审判员  王为民
审判员  李显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益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