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727执恢147号
申请执行人:四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四创科技有限公司与***方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因客观原因向本院申请延期并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7民终13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