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5224民初402号
原告:福建四创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高新区高新大道9号星网科技园3#四创科技大厦9、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26471602A。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来县船桥水库管理处,住所地:惠来县河林乡五福田。
法定代表人: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四创软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惠来县船桥水库管理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福建四创软件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无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99.2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99.63元由原告福建四创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