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中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中***贸易有限公司、青岛百怡通投资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4民初11426号 申请人:青岛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铁山工业园玉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086480104W。 法定代表人:**可,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1:青岛百怡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和阳路4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DMGTU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2:青岛百怡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春城路6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PH279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3:中建中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红岛经济区河套街道龙海路569-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228734000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4: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22859700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中***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百怡通投资有限公司、青岛百怡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中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中***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百怡通投资有限公司、青岛百怡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中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青岛中***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百怡通投资有限公司、青岛百怡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中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续行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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